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2民初1256号
原告: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生于1990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渠县居民
被告: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恒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