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92执恢字第9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辰宜家美家居材料装饰城**楼**号。
法定代表人郭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绵兴**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福林
审判员 范 晋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