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92执恢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辰宜家美家居材料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郭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镇。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826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