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92执恢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东辰宜家美家居材料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郭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庆丰
审判员 李朝刚
审判员 桂 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