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天英茶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474号

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函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天英茶楼,住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东津路**富乐山水****。

经营者;樊继文,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天英茶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曾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