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4923号
申请人: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164153。
法定代表人:郭兵。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天英庄火锅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安街5号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Y3EP8K。
经营者:杨远凤。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以18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8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天英庄火锅店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炆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