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4923号之一
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164153,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函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英庄火锅店,统一信用代码92510703MA63Y3EP8K,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御安街5号3-11#。
经营者:杨远凤,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英庄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立案。2020年8月6日,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原告四川三国演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馨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