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423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莹,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537号1#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49601457J。
法定代表人:朱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经批准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敖 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帅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