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邛崃执保字第193-1号
申请人四川三诚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晏勇。
被申请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伏秀蓉。
担保人吕莹,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担保人晏勇,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四川三诚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三诚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4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1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91号)。担保人吕莹、晏勇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XXX号X幢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3***49、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6***30号、成房监共共字第01***25号)作为申请人四川三诚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54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担保人吕莹、晏勇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XXX号X幢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吕莹、晏勇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XXX号X幢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3***49、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6***30号、成房监共共字第01***2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1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1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9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