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513号
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32栋6号。
经营者:蒲洪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霞,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鄢传伦。
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电气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唐柯祎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513号
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32栋6号。
经营者:蒲洪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霞,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鄢传伦。
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电气经营部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电气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唐柯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