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281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231XE。
法定代表人:鄢传伦。
被申请人: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P2TN3K。
法定代表人:杨洪家,总经理。
关于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正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川1421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50127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登记在胡正义(公民身份证号:5101221977××××××××)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或合同备案号)为XXXXXX),保全金额以650127元为限并以此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询问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正义,二者均对此变更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胡正义(公民身份证号:5101221977××××××××)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或合同备案号)为XXXXXX),保全金额以650127元为限,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中银行存款650,1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