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盛世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2811号

申请人: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P2TN3K。

法定代表人:杨洪家。

被申请人: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231XE。

法定代表人:鄢传伦。

关于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正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中银行存款650,127元,并对此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50,127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蝶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