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2811号之三
原告: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P2TN3K。
法定代表人:杨洪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231XE。
法定代表人:鄢传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波,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计5,146元,保全费3,711元,合计8,857元,由原告四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伦强
审 判 员 陈 蝶
人民陪审员 黄 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