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1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汉,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段太如,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玖,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街**。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剑,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一审被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汉,被上诉人恒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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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黄炳玖,一审被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 斌
审判员 文其谦
审判员 叶枝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