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3351号
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治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091983846。
法定代表人:窦进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桐华巷236号1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645869B。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
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原告租金,原告于2021年7月2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2元,由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世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