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6455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36号1幢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2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利,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龙,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世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