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兴,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千禾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祥君,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4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9867808.21元及违约金,承担受理费104499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称双方正在和解中,请求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4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