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键国金九州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98号
申请人: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36号1幢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键国金九州***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观江社区东六街1栋4层4号、5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文。
申请人四川省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键国金九州***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1199××××0365存款50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