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3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6号院5号楼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晓,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4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上诉人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张印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琪惠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