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恢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还申请执行人8107元后,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3执恢151号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李 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