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578号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8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
第三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要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