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09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CYNEON。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7ETWA7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扬中经济开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22GAJ3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98号大同生态产业园A区1-7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1U9G6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792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71734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8.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8.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