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071号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7929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余庄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9780325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