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141号

原告:***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童家镇福果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5778828A。

法定代表人:毛世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18366A。

法定代表人:刘泉。

原告***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1元,减半收取计4216元,由原告***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