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1205号
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1836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波,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44845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建国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091155。
负责人:**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3355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47***91。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戎州路东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98262534。
负责人:邹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4102115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1234830。
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计2152.5元,由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晗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