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1203号
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1836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波,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44845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建国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091155。
负责人:**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3355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475991。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7611371R。
负责人:**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8810604872。
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四川省鼎义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晗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