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942号

原告:温州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6901469N),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晓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滔,男,公司监事。

被告: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48147),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镇海沿江西路**v>

法定代表人:陈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罗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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