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72民初1613号
原告:浙江***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8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马继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理法,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尧,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雪,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浙0211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请后为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林
审 判 员 吕辉志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