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兴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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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2315号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兴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321118812。
法定代表人:孙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48147。
法定代表人:陈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奉化江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方桥工业区方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3018939X。
法定代表人:孙静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兴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江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兴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兴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竺晴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亚丽
书记员江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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