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工业园区兴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5716048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月亮街天强商业广场***市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796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00万元,下余执行款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待该公司与敦煌市鸣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0余万元到位后用于抵顶与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该执行意见,因敦煌市鸣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市政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9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