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20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区洗面桥街35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月亮街天强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男,1959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以变卖流标财产抵债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213368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说明已实现债权包括本金3877250.63元、欠付利息2133251.63元、罚息11722945.22元(计算至变卖流标之日-2019年2月10日止)、律师费65772.1元、保全费50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479409.42元、评估费53171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940814.45元及利息、欠付利息2133251.63元、欠付罚息1913817.92元、律师费65772.1元、保全费50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已执行213368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63563.82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