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82民初1299号
原告:敦煌市通达租赁站,注册号:620XXXXXXXX0646。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邹永跃,男。
原告敦煌市通达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煌市通达租赁站以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邹永跃已向其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通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敦煌市通达租赁站已预交),由敦煌市通达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