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20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月亮街天强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梁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法定代表人:梁鸿。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男,1959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以变卖流标财产抵债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213368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说明已实现债权包括本金3877250.63元、欠付利息2133251.63元、罚息11722945.22元(计算至变卖流标之日-2019年2月10日止)、律师费65772.1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479409.42元、评估费53171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940814.45元及利息、欠付利息2133251.63元、欠付罚息1913817.92元、律师费65772.1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已执行213368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63563.82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伟
审判员蒲红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