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4881号之一
原告:**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沿口镇振兴路A幢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094776831。
法定代表人:唐继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颖,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沿口镇东街465号1栋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62319341H。
法定代表人:邓绍敏,执行董事。
原告**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