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上东街465号1栋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62319341H。
法定代表人:邓绍敏,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2021】128号裁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44252.56元,已执行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及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雷拥军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