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执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93RYW4E。
法定代表人:马容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46933421K。
法定代表人:严春梅。
原告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川1525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971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1年7
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世久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吉安建司129710元的银行存款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姗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