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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民初1579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原告:***,男,生于1996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梅。
被告:胡志林,男,生于1980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男,生于1969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志林、***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正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