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8民终350号
上诉人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建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二建公司)、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城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田建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莹、被上诉人福建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松、刘雄、被上诉人龙岩城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田建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闽082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福建二建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的付款主体是错误的。 涉案工程为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龙岩市和上杭县两级财政拨款,属强制代建的工程项目。根据上诉人与龙岩城发公司签订的《项目代建协议书》代建范围的约定:涉案工程为全过程的代建制,代建方负责代建范围内涉及的有关委托、合同、协议的签订,前期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执行,施工合同的执行包含工程款的支付,因此涉案工程尚欠的工程款付款主体为龙岩城发。另外,上诉人虽作为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盖章,但涉案工程的管理、进度款支付等各方面的合同义务均为龙岩城发公司负责,上诉人在收到财政拨款也是支付给代建方龙岩城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再根据工程进度向福建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上诉人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也未与福建二建公司发生直接的业务往来,2018年11月16日关于尚欠工程款的对账也是由龙岩城发公司与福建二建公司进行。因此,基于工程代建制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作为付款主体,福建二建公司应向代建方龙岩城发公司主张尚欠的工程款,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付款主体是错误的。 二、退一步说,即便作为代业主须承担付款责任,因资产划转,案涉工程款也应当由资产承接方福建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020年10月1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召开古田、步云区域资产整合注入古田圣地旅投公司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古田山庄资产无偿划入年年好酒店(古田建发公司占70%,文旅汇金集团公司占30%股权),由古田建发公司负责,按会议纪要要求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划转事宜。资产无偿划转后,古田山庄建设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由资产承接公司年年好酒店承接并统筹解决。 2020年10月22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古田山庄资产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将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杭县古田镇八甲村的古田山庄资产无偿划转至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控股的年年好酒店(古田建发公司占股70%,文旅汇金集团公司占股30%),划转的土地房产性质、用途保持不变。资产明细表中包含古田山庄学员楼8栋划转至年年好酒店。2020年10月30日,上诉人将位于上杭县××镇××村××路××号的福建龙岩古田山庄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为福建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基于前述情况涉案工程的业主已由上诉人变更为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且《古田、步云区域资产整合注入古田圣地旅投公司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资产无偿划转后,古田山庄建设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由资产承接公司年年好酒店承接并统筹解决。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的付款主体也应为年年好酒店。 三、一审认定利息的起算点及利息支付标准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而尚欠工程款的数额为2018年11月16日福建二建公司与代建方龙岩城发公司进行的对账,因此利息的起算点应从实际确认尚欠金额的时间即结算之日起计算。另外201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故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作为利息支付标准。 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福建二建公司辩称,一、如果法院认定龙岩城发公司为付款方,福建二建公司也乐见其成。二、关于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资产的划转只是政府之间的有关权利进行,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即使债务的转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三、关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是由审核确认后30天内应当支付款项。对账与支付款项本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账只是对双方款项往来进行确认,合同明确约定在审核结论出具后30日内应当付款,所以一审法院的利息计算没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岩城发公司辩称,一、上诉人才是本案讼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单纯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答辩人与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之间根本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答辩人没有付款义务。答辩人在本案工程中是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能力替上诉人组织办理讼争工程的施工建设,从而收取相对固定的代理费用,答辩人在工程招投标、组织施工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上诉人委托并以上诉人的名义作出的,对讼争合同义务的履行也是完全以上诉人的名义作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上诉人直接对承包人承担。 二、上诉人与答辩人在《项目代建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义务中所谓的“施工合同的执行”,理所当然是指代替上诉人执行,即便是支付工程款也必定是代上诉人转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来源当然是由发包人即上诉人筹措支付,上诉状中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上诉人是国有企业,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的情况不足为奇,工程完工后资产划转,调整到其他企业单位更是正常现象,但与讼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毫无关联,不能以此作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福建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向福建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579903元及利息〔利息以457990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负担。
一审查明事实:2012年6月22日,古田建发公司作为发包人、龙岩城发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福建二建公司作为承包人,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福建二建公司承包上杭县委党校古田教学点学员楼暖通工程。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审定价为准。付款方式为待工程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余款待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且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其余金额30天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了三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2012年6月25日,古田建发公司向福建二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福建二建公司为上杭县委党校古田教学点学员楼暖通工程的中标人。福建二建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进场施工。2012年10月20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为工程主合同的补充,并由福建二建公司承包上杭县委党校古田教学点学员楼防排烟工程,最终确定的结算单价的下浮率、取费标准按主合同结算方式进行,最终决算以审计审核价款为准。2013年1月,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4月17日,经龙岩市审计局审计,确认涉案工程审核后结算造价为17540391元。2018年11月16日,福建二建公司与龙岩城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对账,确认已付工程款为12960488元,尚有工程款4579903元未付。福建二建公司多次向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发函,要求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至今仍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福建二建公司与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项目已于2013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4月17日,经龙岩市审计局审计结算工程款为17540391元。经对账,工程款已支付12960488元,尚有4579903元工程款未付。该事实,福建二建公司与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均无异议。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1.关于付款责任人问题。古田建发公司和龙岩城发公司均答辩否认自己是付款责任人。根据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为古田建发公司,在有关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约定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是代建工程,龙岩城发公司是代建单位,不是涉案工程的业主。龙岩城发公司只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具体管理项目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情况从发包人处申请建设资金,而后支付给承包人福建二建公司。古田建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三方对剩余4579903元工程款未付无异议,因此,古田建发公司应限期向福建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关于是否支付4579903元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起算点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余款待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且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其余金额30天内付清。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2017年4月17日龙岩市审计局审计结算,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年保修期。故不存在继续扣留工程保修金的问题。合同未约定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福建二建公司主张自审计结算30日后即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2018年11月16日是福建二建公司与龙岩城发公司对账,而非结算,因此古田建发公司主张利息起算点应从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及工程保修金不计算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古田建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限期向福建二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福建二建公司主张龙岩城发公司应与古田建发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古田建发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579903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福建二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381元,由古田建发公司负担。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一、《古田、步云区域资产整合注入古田圣地旅投公司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古田山庄资产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一份,证明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古田山庄资产无偿划入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古田建发公司占70%,文旅汇金集团公司占30%股权),由古田建发公司负责。资产无偿划转后,古田山庄建设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由资产承接公司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并统筹解决。 二、不动产权证一份,证明2020年10月30日,古田建发公司将位于上杭县××镇××村××路××号的福建龙岩古田山庄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为福建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经质证,龙岩城发公司、福建二建公司认为: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本案审理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上杭县政府对于涉及本案审理的资产的划转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如果是债务的转移,也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龙岩城发公司、福建二建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1.对账是由龙岩城发公司来对账;2.古田建发公司的付款需要由龙岩城发公司的申请,古田建发公司向相关单位申请财政拨款,款项的具体使用由龙岩城发公司决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讼争工程款的付款主体如何确认,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为古田建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是代建单位,承包人为福建二建公司;因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古田建发公司与福建二建公司,且协议亦约定合同的付款主体为发包人(福建二建公司)。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古田建发公司申请拨款,款项到位之后付给龙岩城发公司,龙岩城发公司再付给福建二建公司”及“龙岩城发公司与福建二建公司对账”的事实,但均系龙岩城发公司履行古田建发公司的受托义务,该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古田建发公司承担。上诉人认为应当以实际履行义务一方作为付款主体,与双方合同的约定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讼争工程款的付款主体仍应为古田建发公司。此后,涉案工程虽划入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上诉人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福建二建公司、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由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合意,上诉人认为应由上杭年年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讼争工程款的付款主体,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约定:工程余款待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且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其余金额30天内付清;因此,上诉人应当自讼争工程审核结算之后3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认为应当以结算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另认为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85%作为利息支付标准,但该利息标准适用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古田建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81元,由上诉人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吴英琼 审 判 员 童寿华 审 判 员 郭胜华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