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财保58号
申请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三站路北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0468.21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0468.21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旭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