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02财保22号 申请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三站路北156号。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根据(2022)闽01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2022)榕仲受1682号《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函》及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