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02财保8号
申请人:福建长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南屿镇窗夏村村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长洋建材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88090.91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福建长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3588090.9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长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