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民初3414号
原告: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新区汇丰花园2#楼-21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5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北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8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本院在原告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1.70元,减半收取13610.85元,由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