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8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