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8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