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2民初10480号
原告:福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原告福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福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0元,减半收取计10200元,由福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