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109号
原告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信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质信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城建十公司名下价值 798355元的财产。质信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质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 值7983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12元,由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雪明
书记员  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