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655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生,住兴文县。
被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1894。
法定代表人:杨祖强。
被告: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39314E。
法定代表人:罗平。
原告***与被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胡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