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县建设预制厂与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8民初1746号
原告:兴文县建设预制厂,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建设村**。
投资人:党毅,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奉密,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裕隆街**。
法定代表人:杨祖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兴文县建设预制厂与被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兴文县建设预制厂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建设预制厂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文县建设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1元,由原告兴文县建设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张明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