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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山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11财保21号
申请人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罗平,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山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榭敏,经理。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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