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927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