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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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被执行人:**,住四川省郫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宁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经查封的相关财产,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秉俊
审判员蔡子英
审判员杨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鹏